2024年7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推行有温度的执法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一年多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聚焦“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主线任务,通过将服务贯穿于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实现监管、执法和服务的有机融合,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推动裁量统一、过罚相当,有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现选取5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南宁市邕宁区童凌便利店虚假宣传商品功能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2日,南宁市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消费者从南宁市邕宁区童凌便利店开设的网店“桂双百便利超市(一品龙湾店)”购买的飘柔洗发露宣传具有“止痒”功效,但经查并无此功能,涉嫌虚假宣传。2025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核查,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销售的两款飘柔洗发露商品信息中标注“止痒”字样,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具备该功效。涉案商品共售出2瓶,总销售额为42.58元,违法所得42.58元。当事人主动下架相关产品并配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突出“轻微免罚”理念,对非主观恶意、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的行为依法减轻处罚,避免“一刀切”式执法对企业造成不必要负担。二是强化行政指导,案后通过普法宣传和合规指引,引导企业规范宣传行为,增强守法意识。三是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平台经济中零售商户加强商品信息审核,提升网络交易诚信水平,营造公平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二、柳州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检定不合格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2日,柳州市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鹿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转来线索反映,鹿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对柳州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鹿寨县创业路3号国立大厦维也纳国际酒店停车场安装运营的电动汽车壁挂式充电终端进行检定,发现当事人用于经营使用的7台电动汽车壁挂式交流充电终端经检定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8日对上述7台电动汽车壁挂式交流充电终端已作离线处理。2025年6月19日,当事人整改后的涉案充电桩经鹿寨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检定结论均合格。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8日期间消费者共使用涉案7台充电终端进行充电45次,违法经营额共计1264.5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23日将1264.5元充电费用全额退还给充电用户。
当事人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材料,涉案充电桩经整改后均检定合格,对于充电桩检定不合格期间的费用均已退回消费者,未发现当事人因该行为被消费者投诉的记录。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一是守护群众身边“关键小事”。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电动汽车充电桩质量问题受消费者广泛关注,本案执法部门通过查办一起案件,指导规范充电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从消费者关心关注的充电费用退赔入手,指导充电桩企业将违法经营期间费用全部退还,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以“执法为民”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对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商家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首违不罚”的柔性执法理念,释放了监管温度,有助于提振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
三、永福县江南酒楼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8日,桂林市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永福县江南酒楼在其经营场所内超过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加工制作李子(当季)水果酸、黄瓜(萝卜)酸两种冷食类食品,并通过堂食对外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系首次违法,且在调查期间已经自行改正违法行为,未发现有消费者反映食用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出现不良反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首违不罚”适用条件。2025年7月23日,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提醒教育,引导其规范经营。
典型意义:一是刚柔并济,释放执法善意。执法机构坚持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案件配合调查程度、主观过错程度及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二是惩戒结合引导,推动合规经营。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全程说理式执法,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强调“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重要性,超范围经营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引导当事人对照许可范围自查自纠,避免因“不懂法”“图便利”而违法,形成“主动学习法规、自觉合规经营”的行业风气。
四、梧州市长洲区餮品悦烟酒商行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9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梧州市长洲区餮品悦烟酒商行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马爹利名士、芝华士、麦卡伦、轩尼诗等涉嫌侵权洋酒共190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洋酒的进货单据及相关注册商标授权使用许可材料。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并出具鉴定书,结论为上述扣押产品的外观及细部特征与商标注册人的原厂产品不符,属于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当事人购进酒类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经核算,上述侵权洋酒货值及销售金额合计超过1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梧州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典型意义:一是维护食品安全,筑牢消费安全防线。通过对进货渠道、供应商资质、食品合格证明等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来路不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二是保护涉外商标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通过查处销售环节,追溯上游制假窝点,切断非法利益链条,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信任,守护消费信心。三是促进跨领域协作,提升执法效能。通过本案探索出食品、商标领域快速调查取证、快速移送公安机关办案模式,有效推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升办案效率。
五、合山市城中百姓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5日,来宾市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合山市城中百姓超市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罗小懒冷吃牛肉香辣味”配料表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1 、4.1.3.1 的规定进行标注;销售的“第一次辣椒碟蘸料”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1的规定进行标注,标注产品含钠量与出厂检验报告单上计算出的实际含钠量数值不一致,属于虚假标注营养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及时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材料、进货票据、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完整的索证索票义务,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至案件调查终结亦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轻微免罚”适用条件,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所处为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完整的索证索票义务等因素,且轻微违法,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避免“小过重罚”,彰显执法有温度。二是对当事人开展食品标签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其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维护法律严肃性。三是第一时间将违法线索通报涉案食品生产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杜绝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实现全过程监管,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舌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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